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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

[来源:上海发明协会] [日期:2010-06-0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需要清楚研发费用的包括范围。与研发人员有关的各项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作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然而,除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外,企业还要发生以下费用: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除向研发人员支付工资,还要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向住房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些均是人工费用,可列人研发费用;与工资有关的三项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计入管理费用,应属予“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列入研发费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研发人员非现金形式的劳力报酬,作为人工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给予研发人员的技术奖励或分成,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这些技术奖励或分成属于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可列入研发费用。但企业根据财企[2006]383号文的规定奖励或出售给研发员的股权,研发人员按股权分红的收入,因属于资本性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可列入研发费用;在次年1月或2月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年终奖,因属于当年发生的,此部分费可列入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为什么有的企业没有立项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呢?因为有些企业的技术中心属于研发机构,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人研发费用管理。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也就是说,上述情形之外由企业自行成立的研发机构,如技术部、研发部、研发中心等,其各项开支不得纳入开发费用。企业自行成立的研发机构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纳入研发费用。

(本文摘自上海发明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中心主任吴寿仁著《企业技术创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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