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评析

[来源:上海发明协会] [日期:2009-12-18]

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新《专利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可见《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发生了变化,而立法宗旨是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所有的法律条文,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新修订后的《专利法》,更加突出的强调了要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实行新颖性的标准,切实提高专利质量
2002年《专利法》关于专利权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的标准”,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所以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的标准”,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的专利质量,新《专利法》还明确“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而且“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增加了许诺销售权的规定
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2002《专利法》仅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许诺销售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许诺销售权。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水平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适应了现代化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权提供了更为有效、更为广泛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增加诉前证据保全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强化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索取中国的遗传资源,培育了大量的新品种或获得了不少有用的基因,并申请了专利,然后再返回到中国来。所以有效地保护遗传资源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专利法》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002《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而修改后的《专利法》在此基础上强调简要说明的作用。新《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照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进一步规范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续五)
(作者为德正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金丽芳)
 

会刊导航
协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