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原法中的表述为“促进科学的进步和创新”。“创新”只是用来修饰“科学技术”,地位比较低。修改后将“提高创新能力”单独提出,提高了“创新”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专利法与时俱进,将“提高创新能力”确定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遗传资源属于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流失的现象极为严重。在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加以保护,对防止生物资源流失,打击跨国公司的“生物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知情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不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只是原则性的公约,并没有规定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我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作出详细的规定。
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来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13条第1款,简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被称为“先申请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属专利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前者规定的范围大于后者。如有一个发明,甲于2月1日提起申请,乙于3月1日提起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该授予甲。但如果是甲分别于2月1日提起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提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因为申请人就甲一个,不属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不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
原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先申请原则,没有对同一人就相同的发明先后提出专利申请作出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为了弥补漏洞,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一发明一专利”的规定。不过,作为下位法的实施细则作出宽于上位法的规定,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将上述原则提升到专利法中才是应有之义。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保护。当发明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
(作者为德正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所长、律师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