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明协会章程(修订稿)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发明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发明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缩写SAI。
第二条 本会是发明者、积极从事和热心支持发明与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科技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广大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发现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成果的转化,努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走民主自律的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评选、竞赛活动,发现、培育、表彰、推介优秀发明成果、优秀人才和先进单位,营造崇尚发明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和扶植会员及各界群众从事发明与创新活动;
(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普及发明创造知识,帮助发明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听取和反映发明者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发明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举办和组织参加发明展示活动,开展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促进发明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建立与发展同国内外发明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优秀发明成果拓展国内外市场服务。
(七)管理上海市发明奖励基金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发明开发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发明与创新活动并有一定成绩和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介服务及成果转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团体和组织。
(五)个人会员包括:国家级和部委、省、市、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获得者,专利发明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中做出贡献者,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中的优秀分子和优秀组织者,本会工作的热心支持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在支持会员发明与创新活动方面的相关服务;
(四)要求本会支持其创造发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发明与创新的信息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办事机构提醒仍未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议题;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为调动社会公众支持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可视其支持力度,吸收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四)处理协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组织发展工作;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并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聘请热心支持发明创新工作,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老领导、科学家、发明家和知名人士任名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主持。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会员和发明人提供相关服务;
(四)受理日常行政办公事务;
(五)承办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会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格执行社团财会管理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费、活动费、日常办公费,以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津贴等。
第二十六条 上海发明奖励基金和上海中小学生发明开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该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须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